珠海张先生不幸遭遇了一场飞来横祸。2017年8月13日晚11时左右,张先生从吉大某小区一棋牌室离开回家,在行经该小区35栋前面的人行道时,经过一个污水井盖。不料井盖突然翻动,他躲闪不及,双腿跌落井中,左手撑地受伤。张先生大声呼救,由朋友救起并驾车送往医院救治,花费了数万元医疗费,左手伤情也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在与小区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张先生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区物业公司承担医疗费等相关损失共计206501.7元。 庭审中,张先生还向法庭申请当时在现场的两位朋友出庭,证明其受伤过程。该物业公司则辩称,张先生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损害发生在该小区内,而且即使事故真的发生在该小区内,也因其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而存在重大过失。
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井盖铺在小区人行道上,该小区归属某物业公司管理,井盖损坏后未及时修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法院认为,张先生提交了住院病历、证人证言、事发现场照片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该事故的发生;而张先生正常行走在小区人行道上,井盖也并非缺失,按照常理,井盖上面是可以行走的,因此,张先生并不存在未尽注意义务的过失。该物业公司管理上存在疏忽,未尽到管理和养护职责,未及时发现人行道路上的井盖存在安全隐患并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对张先生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令该物业公司向张先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97901.71元。一审宣判后,张先生和该物业公司均未提起上诉,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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