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听我慢慢说来~
业主维权小贴士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关于邻居违建、装修漏水、影响采光的问题
相邻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相邻关系纠纷,并根据情况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关于公共部分养护不到位的问题
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未履行服务、管理职能或履行服务、管理职能不符合约定的,业主可对物业费的交纳行使抗辩权。另外,物业公司因未依职责对小区的公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或及时抢修,导致公用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排除妨碍;给业主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物业公司提高收费标准、违规收费
业主可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并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已经收取的违规费用。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服务合同终止,仍收取物业费的问题
业主有权利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已经收取的,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